——制度、流程、抗辩思路的一份入门整理
过去两年来,所里咨询 337 调查的客户明显变多——有做跨境电商被列名的,有母公司在国内但产品在美国被指控侵权的,也有还没出事、想提前做风险评估的。借这个机会,我们 IP 团队把 337 调查的核心内容做一份系统梳理,希望给关心美国市场的企业朋友一个比较完整的认识框架。
法律依据是美国《1930 年关税法》第 337 节,名字就这么直白。它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主导,性质上是一种行政调查程序。
“行政调查”这几个字容易让人放松警惕,但 337 实际操作起来跟联邦法院庭审差别不大:有证据开示、专家证人、听证、交叉询问,甚至有自己的“一审法官”——行政法官(ALJ)。门槛和难度都不低。
它跟普通诉讼相比,最让企业难受的有三点:
第一,节奏极快。从立案到终裁通常 12 到 16 个月。证据开示阶段只有几个月。普通联邦专利诉讼动辄要打 2 到 4 年,时间上完全是两个量级。
第二,只管产品,不管人。跟普通诉讼讲究“属人管辖”不同,337 只看产品有没有进入美国市场。哪怕你是一家从来没去过美国的深圳工厂,只要货卖到了美国,ITC 就可以对你立案调查。这一点很多中国企业第一次接触时会觉得意外。
第三,不判赔偿,但直接挡货。ITC 没有金钱赔偿权,它能签发的是排除令和制止令,由美国海关在边境上直接执行。对很多依赖美国市场的企业,这比赔几百万美元更致命。如果权利人既想要市场救济、又想要赔偿,通常会 ITC + 联邦地区法院两条线同时打。
这条时间线如果记住了,整个 337 程序基本就有数了:

有两点想特别提一下:
境外被告只有 30 天答辩期。中国企业第一次收到 337 通知时,往往整个公司还没反应过来,证据开示就已经在铺开。这个阶段的资源调配,对企业组织能力是一次硬考验。
初裁基本决定案件走向。多数案件里委员会不会改动 ALJ 的初裁。这意味着听证和初裁阶段就是案件实质审理的核心环节,企业最好的资源都得往前压,不能想着“先应付一下,二审再翻盘”。
实务中通常不是单押一条,而是多条并行。
1. 不侵权抗辩。经典打法是权利要求逐项比对,证明被控产品缺少某项必要技术特征。一个常见的技巧是在权利要求解释阶段就主动出击,把权利要求的范围限缩得越窄越好。一旦行政法官采纳了某个解释,后面侵权比对就在那个框架里走,结果往往也就定了。
2. 专利无效抗辩。用现有技术挑战涉案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这里特别推荐一个组合拳——ITC 程序内抗辩 + PTAB 平行 IPR。大疆无人机案就是这么打的。Autel 起诉大疆侵犯三项无人机专利,大疆同步在 PTAB 提双方复审,结果三项专利的核心权利要求全部被宣告无效,ITC 即便发了排除令也无从执行,最终双方和解。这是中国高科技企业值得学的一套打法。
3. 国内产业要件不足。国内产业是 337 立案的硬门槛——申请人必须证明自己在美国境内有相应的产业活动(厂房、研发、销售网络等)。这条路常被忽略,但实际很有效。BMC 案就是经典:那家中国企业没纠结侵权问题,而是死磕原告 ResMed 的"国内产业"投资是不是真的够"显著",通过精细化拆解对方的投资数据,让 ALJ 认定经济要素不达标,赢下了案子。
4. 公共利益抗辩。这条路成功率比较低,但在涉及标准必要专利、关键消费品、医药等领域时,权重会明显上升。最有名的就是 Apple v. Samsung(337-TA-794):ITC 已经发了排除令,结果 USTR 基于公共利益直接否决——这是自里根政府以来美国总统第一次否决 ITC 的排除令。
梳理过程中,有几个对中国企业影响比较大的趋势问题,顺便也提出来:
NPE 走 337 的风险在上升。早期 ITC 对国内产业的经济要素卡得很严,必须是制造、研发这种实体投资。但 Lashify 案之后,CAFC 把范围放宽了,销售、营销、客服这些商业活动也可以计入。这意味着以后只做许可业务、没有美国工厂的 NPE 也可能利用 337 起诉中国企业,潜在被告面会进一步扩大。
数字产品 / AI 服务的边界还在讨论。ClearCorrect 案里,CAFC 认定纯电子数据传输不构成 337 意义上的“进口”。那现在的 SaaS、模型推理 API 这些算不算?业务模式做成什么形态可以绕开 337 的管辖?这是纯软件出海的企业值得早做评估的一个抗辩点。
中国企业反过来用 337 是可能的。大疆系的 Autel 已经走通过这条路。如果国内企业在美国有充分的研发或销售布局,把 337 作为对外维权工具是完全可行的。这是个值得国内权利人关注的方向。
最后,把建议归到五句话:
1. 越早做 FTO 越便宜。产品进美国市场前就针对主要竞争对手的专利布局做自由实施分析。等被起诉了再开始评估,成本和时间窗口都会差很多。
2. 立案前的 30 天别浪费。ITC 从收到申请到正式立案有大约 30 天窗口期。如果申请书存在重大缺陷,可以致函 ITC 主张不予立案,有机会在程序最早期把案件拦下来。
3. 应诉团队提前搭好。法务 + 技术 + 业务 + 境外律师 + 行业专家,五个角色都得齐。337 证据开示阶段时间紧到一个人都不能少。
4. 不要只押一条线。ITC 抗辩 + PTAB IPR + 联邦地区法院反诉 + 设计规避,能用的路径一起上,这是大疆案给我们的经验。
5. 和解是商业选项,不是失败。多数 337 案件最终都是以和解结束的。在合适的节点和解,往往是更理性的商业选择——我们要帮客户做的是商业决策,不只是法律决策。
限于篇幅,几个具体案例的细节和应诉策略这里没有完全展开。如果贵司涉及美国市场,对 337 风险有疑问,或者已经收到相关通知需要应对,欢迎与我们 IP 团队联系。
本文仅供学习交流,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