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司法动态:美国第七巡回法院裁定对华电子邮件送达违反《海牙送达公约》
2026年5月29日,美国第七巡回上诉法院在 Kangol LLC v. Hangzhou Chuanyue Silk Import & Export Co.(案号:25-2205)一案中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了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的原裁定。法院主要明确了以下两项审判原则:
· 《海牙送达公约》具有排他效力:法院重申,只要案件属于《海牙送达公约》的适用范畴,其规定的送达方式即为唯一合法途径,排除了缔约国国内法允许的其他未经列明的方式。
· 对华跨境诉讼中电子送达受限:鉴于我国在加入该公约时已明确对第10条(邮政渠道)提出保留,法院认定,在公约适用的前提下,美国原告直接通过电子邮件向我国境内被告送达诉讼文书的行为违反条约义务,系无效送达。此类存在送达程序瑕疵的缺席判决依法可予以撤销。
该判决与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2025年12月的Smart Study案[注1]裁决立场一致。值得注意的是,第二巡回法院管辖纽约州、康涅狄格州和佛蒙特州,而第七巡回法院管辖伊利诺伊州、印第安纳州和威斯康星州,其中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区法院(芝加哥)长期是跨境知识产权“Schedule A”案件最集中的审理法院之一。随着第二巡回和第七巡回两大联邦上诉法院相继明确否定对中国被告实施电子邮件送达的合法性,美国主要跨境知识产权诉讼辖区对于此类送达方式的司法审查正在趋于严格,进一步压缩了原告通过便利程序发起跨境突袭诉讼的空间。
二、 背景概述:涉外“Schedule A 案件”的定义与原告传统诉讼常态
为准确评估本案二审判决的影响,需首先厘清此类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的程序特殊性及美方原告的传统诉讼模式:
1. 什么是“Schedule A 案件”
在涉外民商事诉讼中,“Schedule A 案件”是指原告在一份起诉状中,将数十家甚至数百家相互独立的网络零售商(通常为我国跨境电商企业)并列为共同被告的批量诉讼模式。此类案件的典型特征是:原告在立案阶段并不在起诉书正文中披露被告的真实主体名称或店铺信息,而是将其统一归入一份加密的、作为附件提交的“附表A”(即 Schedule A)文件中,以此确保诉讼的保密性并降低立案成本。
2. 原告以往的“常规诉讼操作”
在本案判例出台前,美国原告及其代理律师在此类案件中长期形成了一套定型化的诉讼常态,其核心步骤包括:
· 单方申请资产冻结:原告在立案同时,以“被告多位于中国境内、身份及物理地址难以核实”为由,单方面(Ex parte)向法庭申请临时限制令(TRO),在被告未知情的情况下,通过电商平台和支付渠道直接冻结被告的店铺资产与经营账户。
· 凭借电子邮件实施批量送达:在获取 TRO 冻结令后,原告律所通常会向法庭申请替代送达,即避开传统的跨国邮寄或《海牙送达公约》官方渠道,仅向被告注册网店时留下的电子邮箱发送一封包含临时限制令、起诉状及法院传票(Summons)网络链接的邮件。原告通常主张,只要该邮件成功投递,即视为完成了法律意义上的送达程序。

实务例证:图1为美方原告律所向境内被告发送的定型化电子邮件截图
· 利用程序时效逼迫庭外和解:根据美国民事诉讼程序要求,被告在收到送达后 21 天内必须正式登记出庭应诉,否则将面临缺席判决并永久划扣资金的法律后果。我国跨境卖家往往因邮件滞后、语言障碍或高昂的跨国应诉成本无法及时回应,原告律所通常会利用这 21 天的程序空窗期,迫使我国卖家在庭外接受其开出的高额和解条件。
本案(Kangol 案)的典型意义正在于,原告试图延续这一“通过邮件发送传票链接、在庭外和解谈判期间暗中申请缺席判决并强制划扣执行”的常规套路,但其底层的送达合法性最终遭到了第七巡回上诉法院的根本性否定。
三、 新规对跨境知识产权诉讼原被告双方的双向实务影响
该判例理清了长期以来在涉外大批量知识产权诉讼中模糊的送达边界,对我国企业海外合规抗辩(作为被告)以及自主出海维权(作为原告)均具有直接的实务指导价值:
1. 为我国出海企业抵御跨境程序突袭提供救济依据
以往我国电商企业在遭遇海外诉讼时,常因不熟悉境外法律程序,在未收到有效通知的情况下被背负缺席判决并强制划扣资金。本案二审明确了“庭外和解谈判不等于放弃送达异议”以及“在资金被实际执行后的合理时间内提出撤销均属有效”的程序原则,为我国企业应对不当缺席判决提供了强有力的抗辩依据。
2. 提高我国品牌自主出海维权的前置合规要求
随着我国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升,国内原告前往海外开展知识产权维权的案件也日益增多。本案对我国原告的起草和立案程序提出了更高的审慎义务:
· 提高起诉前的地址尽职调查标准:我方企业作为原告拟向美国法院申请电子送达时,必须举证证明其已付出了“合理且极其尽职的努力[注2]”仍无法查明被告的物理地址。唯有在地址确属“未知”时,《海牙送达公约》方不适用,送达程序才会回到美国国内法(Fed. R. Civ. P. 4(f)(3)[注3])的框架下,允许使用电子邮件等合理手段。
· 锁定了平台发现程序后的送达路径切换:在司法实践中,原告通常会向电商平台申请“快速发现程序”(Expedited Discovery)以获取被告信息,而平台反馈的数据往往包含被告注册网店时填写的准确物理地址。根据本案新规,一旦通过上述渠道获知了被告的中国境内物理地址,《海牙送达公约》即强制介入,原告必须立刻终止电子邮件送达,转向耗时较长的海牙官方渠道。若图省事继续使用电子送达,将导致后续判决面临因程序瑕疵被随时推翻的风险。
3. 延伸分析:美联邦法院对 Schedule A 诉讼正呈现全方位“收紧与从严”的司法趋势
除上述送达红线外,以美国伊利诺伊州北区联邦地方法院为代表的核心辖区,近期正通过法官常设命令(Standing Orders)及最新判例,全方位提高原告的诉讼门槛:
· 第一,合并诉讼标准(Proper Joinder)由“概括推定”转为“个案严格审查”:过去原告习惯将数百个没有股权或供应链关联的独立被告并入同一个Schedule A案件,仅凭网页雷同或商品图片、文字明说一致作为合并依据[注4]。当前法庭(如Judge Georgia N. Alexakis、Judge Edmond E. Chang)严禁此类流于形式的指控,强制要求原告提交专门的“合并备忘录”。原告必须举证证明不同网店的产品来自同一家实体(例如客服电话一致、生产厂家一致等逻辑关联[注5]),否则法院将直接以不当合并(Misjoinder)为由予以单方面拆分或驳回。
· 第二,特定属人管辖权(Specific Personal Jurisdiction)必须提供“实际交易证据”:过去原告仅凭被告网店在法院所在州“可被访问”即可确立管辖。最新司法实务(如 Liu v. Monthly [注6]等2026年巡回区新判例)要求原告必须证明该被告在法院所在州有已完成实际交易(Completed sales)。若无法提供具体到个案的历史订单或物流送达证据,法院将直接因缺乏管辖权而不予受理。
· 诉讼保证金(Bond)由“按案定额”调整为“按被告人头计费”:为防范错误冻结给跨境电商造成无法挽回的商业损失,过去一个案件(无论包含多少被告)仅需交纳1万美元总保证金的惯例已被打破。当前多位联邦法官(如 Judge Jorge L. Alonso、Judge Thomas M. Durkin)已统一采取每名被告1,000美元的硬性推定标准。这一改变极大拉高了原告起诉的前期现金流成本,迫使其在立案前必须精准筛选真正存在严重侵权的企业,从源头上遏制了“广撒网式”的诉讼。
综上所述,当前美联邦法院对大规模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的审判态度正在向程序正义回归。各核心环节标准的系统性收紧,客观上将此类纠纷带回了拼证据、拼合规的理性对抗轨道。
四、 政策建议与应对举措
为平衡维护我国企业海外维权(原告视角)与合规抗辩(被告视角)的双重利益,建议相关部门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 指导跨境企业规范海外信息披露,构建程序防御机制
引导我国跨境电商企业在海外经营(如平台开店、海外商标注册)时,清晰、合规、真实地公示其境内法定营业地址。此举具有中立且积极的合规效果:能够确保企业作为“被告”时,海外原告必须依法走耗时较长、知情权保障更充分的传统海牙公约渠道,避免遭遇电邮突袭冻结;同时也有利于培育健康、透明的市场风气。
2. 提升涉外法律服务的“双向合规”指导能力
建议由国家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牵头,编写针对美方最新送达及管辖判例的实务指南。
· 在防守端:培训国内企业在遭遇海外诉讼和缺席判决时,如何利用Rule 60(b)(4)[注7]进行管辖权及送达违规抗辩;
· 在进攻端:指导国内企业在海外发起维权诉讼时,如何严密履行起诉前的地址搜寻程序,或正确通过海牙中央机关进行合法送达,确保所获海外判决的法律效力无瑕疵。
3. 支持本土涉外法律服务机构提升国际化对抗水平
鼓励和培育具备国际对抗能力、能够深度参与海外联邦上诉法院口头辩论的本土涉外律师团队。支持国内涉外法律服务力量不断提升专业素养,不论是协助中方企业进行境外诉讼抗辩,还是代表中方品牌开展海外跨境维权,都能提供符合国际执业标准的程序合规与实体代理服务,从而切实提升我国在国际知识产权治理与多边法治博弈中的话语权。
[1] Smart Study Co., LTD v. Shenzhenshixindajixieyouxiangongsi, No. 24‑313 (2d Cir. Dec. 18, 2025)
[2] Northern District of Illinois, 1:25-cv-11550: Plaintiff must first attempt means of service “by any internationally agreed means... that is reasonably calculated to give notice.” Fed. R. Civ. P. 4(f)(1)
[3] Fed. R. Civ. P. 4(f)(3): service of process on a defendant located outside the United States “by other means not prohibited by international agreement, as the court orders.”
[4] Fed. R. Civ. P. 20 (2) Defendants. Persons—as well as a vessel, cargo, or other property subject to admiralty process in rem—may be joined in one action as defendants if: (A) any right to relief is asserted against them jointly, severally, or in the alternative with respect to or arising out of the same transaction, occurrence, or series of transactions or occurrences
[5] “Courts generally find that claims against different defendants arose out of the same transaction or occurrence only if there is a logical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separate causes of action.” Estée Lauder Cosmetics Ltd. v. P'ships & Unincorporated Assns. Identified on Schedule A, 334 F.R.D. 182 (N.D.Ill.2020)
[6] Yinnv Liu v. Monthly, No. 25-2074, (7th Cir. Mar. 31, 2026)
[7] Fed. R. Civ. P. 60(b)(4): A court may relieve a party from a final judgment, order, or proceeding if the judgment is void
作者简介:

华智崴,美国和睿(Concord & Sage)律师事务所律师,美国纽约州、哥伦比亚特区、德克萨斯州律师,专注于美国知识产权法律业务,长期为跨境企业提供商标注册、品牌布局及知识产权保护策略相关法律服务,并具有丰富的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经验。华律师持续在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为客户办理商标申请、审查意见答复、维持及异议撤销程序,同时结合企业商业模式制定系统性的品牌保护与风险防控方案,帮助企业在进入美国市场前完成商标布局并降低侵权风险。在争议解决方面,华律师曾在美国多个联邦地区法院代理原告及被告处理商标、版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具备从紧急禁令申请、证据保全到谈判和解的完整诉讼经验。

李贞,美国和睿(Concord & Sage)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总监,美国加州律师。在超过14年的知识产权领域工作中,她曾在浙江省贸促会以及国际级律师事务所担任重要职务。李律师对于中国和美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及其实务有深入的了解和掌握。尤其在知识产权确权和诉讼领域,她具备丰富的经验。对于跨境电商卖家面临的各类知识产权问题,如申请、侵权申诉、和解批量维权及应对诉讼等,她都展现出了卓越的处理能力和策略眼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