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Trust)是一个相对复杂但在西方,特别是美国,极为常见的法律安排。先说一说现在信托是很时髦的概念。信托的概念在中世纪的英国开始形成。那时,十字军士兵征战异地时,会将财产托付给另一人管理,确保他们返回时能够收回。但是,一些管理者违背诺言,不愿归还财产。英格兰法院为了保护真正的所有者权益,使得信托得以兴起。由于美国的法律制度大量借鉴了英国法制,所以信托这一概念也被引入美国,并逐渐成为美国法律体系的一部分。
在当今的美国,信托适应了美国社会对于财产、隐私和财务独立的重视。它允许资产的持有者在过世后依照自己的意愿安排财产,同时也可以确保受益人的利益不受侵犯。信托还可以用作教育基金、慈善捐赠或其他特定目的,以保障资金被用于预定的目的。
通过建立信托,人们可以避免遗产税、绕过繁琐的遗嘱认证过程(probate,在美国,遗嘱往往需要到法院缴纳不菲的费用并且需要经过繁琐的认证程序),并为受益人提供长期的财务支持。信托也为那些有特殊需求的家庭提供了解决方案,如特殊需求信托,用于支持有残疾的家庭成员。由于信托提供了一种将资产从个人名下转移到法律实体的方式,它还可以用于资产保护,帮助防止潜在的债权人或其他索赔者索赔。信托在美国的税收制度下也具有优势,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减少或避免某些税收。
与Corporation或LLC这样需要公开注册的公司实体相比,信托不需要公开注册就可以有效。这确实引起了人们对其透明度和可能的有效性挑战的疑问。尤其对于很多华人新移民而言,由于法律制度的差异,他们往往更容易产生迷惑,一个自己写的文件,没有在权威的政府机关登记,为什么会有法律效力。其实,回答这个疑问也不难:
第一, 信托的存在,虽然不需要公开登记,但当资产被转移到信托时,通常会有某种公开记录。例如,如果房地产被转移到信托,这种转移的契据将在当地的土地记录中被记录。
第二, 在某些情况下,特别是在设立人去世或满足某些条件时,受托人有法律义务通知受益人信托的存在及其与信托的权利。
第三, 信托文件往往需要当着见证人(witness)和/或者公证员(notary public)的面签署,如果是当着公证员的面签署,则公证员的工作日志(journal)中也会保存有这个文件签署的时间和信息等,可以进行信托是否在某个具体时点设立的印证。
第四, 在各种法律程序中,信托的存在可能会被揭露。例如,如果一个人被起诉,他们可能需要披露其信托的存在作为财务披露的一部分。
此外,在美国,伪证(perjury)是一个严重的罪行。当人们在法庭前或其他正式文件上宣誓并撒谎,他们可能会因伪证被起诉。因此,如果某人声称某个信托存在(或不存在)并在需要提供书面证明或宣誓声明的场合中撒谎,他们可能会面临法律后果。如果某人质疑信托的存在或其条款,他们可以在法庭上提起诉讼。在这种情况下,提供信托的一方需要出示信托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来证明其合法性。如果发现信托被伪造或有其他问题,法庭可以宣布其无效,伪造相关证据的人也会面临极其严重的责任,因为美国本质上是一个信用社会,法律制度会首先假设你是好人,相信你说的话。犯罪分子当然会钻空子,但一旦被抓住,后果不堪设想。
(一个信托文件范本)
但总体而言,信托的信息还是相对较为私密的。在后续的新闻简讯中,我们将告知您信托要想有效的条件,也会陆续介绍可撤销信托、不可撤销信托等等的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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