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婚姻家事法专题 | 加州离婚冷静期制度
2024-08-21 16:50:37
杨文要

在美国,无论是协议离婚(Uncontested Divorce)还是诉讼离婚(Contested Divorce)都要去法院办理。但法院办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离婚都要经过庭审程序,具体适用的离婚程序根据婚姻的实际情况,如婚姻存续时间、是否有未成年子女以及是否存在共有财产等而有所区别。

离婚管辖权的确定

离婚问题通常属于由州法调整的范畴,各州主要结合住所地和实际居住情况两个要素来确定离婚管辖权,以加州为例,离婚管辖权的确定条件为夫妻中任一方满足:1)在加州居住满六个月;2)且在提出离婚申请的县(County)居住满三个月。

离婚冷静期“Cooling Off” Period

加州《家庭法典》(Californias Family Code)第2339条(a)规定,“no judgment of dissolution is final for the purpose of terminating the marriage relationship of the parties until six months have expired from the date of service of a copy of summons and petition or the date of appearance of the respondent, whichever occurs first.”即在传票及离婚申请书送达之日起算或被告出庭之日起算六个月后(以先到者为准),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才属最终判决。

关于上述法条,需要注意的是:

1)六个月的冷静期与法定分居无关,加州不要求夫妻在提出离婚申请之前分居,并且冷静期不会因为之前的分居而减少。冷静期唯一的时间起算点是传票及离婚申请书送达之日或被告出庭之日。

2)在这六个月内,尽管在社会关系层面,婚姻关系已经终止,夫妻双方不必再住在一起,其中一方也可以申请临时监护和抚养令等,但在法律层面,婚姻关系仍属于存续状态,夫妻双方都不能再婚。

3)尽管在某些情况下,夫妻双方可能认为六个月的冷静期是不必要的,但离婚冷静期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因为双方同意放弃或修改而改变。

4)上述六个月的冷静期仅适用于婚姻关系的终止,当六个月期满后,夫妻任一方都可以请求法院终止婚姻关系,而不受该离婚案件中其他未解决问题(例如抚养、财产分割等)的阻碍。在六个月期满后的第一天,婚姻状态即终止,双方都可以自由再婚。

美国和睿(Concord&Sage)律师事务所评注:

加州的离婚冷静期制度要求夫妻在提出离婚申请后至少等待六个月方能正式完成离婚手续。这一规定的目的不仅在于给双方提供充足的时间重新审视他们的婚姻,同时也为解决离婚所涉及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复杂问题提供了必要的缓冲期。这能够避免离婚的决定是一时冲动作出,同时能减轻离婚带来的情感和财务冲击,为双方提供更平和、理性的解决方案。在六个月的冷静期内,夫妻双方有机会选择调解离婚,最终达成和解,或者至少以一种相对友好的方式结束婚姻。

此外,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存在也提醒着人们对婚姻关系采取更加认真审慎的态度,在步入婚姻之前认真选择自己的伴侣,并在需要时以同样的谨慎和尊重结束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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